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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中医医院因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被罚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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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6 15: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发布了泊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号为“泊市监处罚〔2023〕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因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泊头市中医医院被依法没收“压缩空气式雾化器”2台、罚款36000元。
上述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3年6月27日,泊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泊头市中医医院检查,发现该医院使用的2台“压缩空气式雾化器”医疗器械已过期。经查明,其“压缩空气式雾化器”注册证编号为“苏械注准20162260236”,生产厂家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使用期限为5年。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
2023年8月2日,泊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6条第一款第㈢项的规定,责令该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6万元,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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