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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3 14: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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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明知购买的鹰隼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购买鹰隼的行为不应判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贠某某供述在百度贴吧上看到闫啸天发布出售鹰隼的信息后,主动加闫啸天的QQ号码与其联系,商谈鹰隼价格、交易地点等情况与上诉人闫啸天供述该起事实的情节相一致,足以认定上诉人贠某某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鹰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非法购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所购买的燕隼乃是入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刑法规定专款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原审根据上诉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德广
审 判 员 张培峰
代理审判员 王忠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彦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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