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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每月3元!沧州要收垃圾处理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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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7 09: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体居民注意!

沧州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费啦
为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

目前,沧州四部门联合发布

《沧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日前,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沧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联合发布《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基本情况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市高速合围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征收方式高速合围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属地征收。1.凡纳入城市供水管网服务范围的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和非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委托沧州市供排水公司代收代缴。2.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及代收范围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和非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辖区税务部门按照辖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入库
收费标准(一)由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按户计收,计收标准:3元/户·月(含暂住人口)。(二)由单位缴纳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初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按上年末在册教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高中、大中专院校按上年末在籍学生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三)由经营者缴纳的:1.三级甲等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计收,计收标准:6元/张·月其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计收,计收标准:3元/张·月诊所类(不含医疗垃圾)实行定额计收,计收标准:6元/个·月。2.旅店、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计收标准:3元/张·月。3.大型商场(含大型家具、家电卖场)、商城、购物中心、超市(含以场地、柜台出租形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按实有从业人数计收,计收标准:2元/人·月(由管理者或经营者统一代收代缴)。4.各类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或门店计收,计收标准:5元/摊位·月(由市场管理者或经营者统一代收代缴)。5.其他行业的室内经营性门店(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计收标准0.5元/平方米·月。6.室内餐饮业按餐桌桌位数计收,计收标准:2人—7人桌,3元/桌·月,8人—10人桌,5元/桌·月。7.交通运输业按车辆计收,计收标准:中、小型客车(不含出租车)3元/辆·月,大型客车5元/辆·月(由各客运站代收代缴);市内公交车5元/辆·月(由公交公司代收代缴)。
缴费期限缴费人以月、季度或年度为缴费期限。
免征范围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凭有效证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各类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辖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办理免征手续,辖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将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告知受委托单位。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沧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等法律法规,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沧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联合起草了《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行政决策更加规范、科学,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如有意见请以邮寄、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相关单位。
一、征集时间
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20日
二、征集方式
(一)电子邮件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chuangqi1474@163.com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ZTL12358@163.com   
沧州市财政局:czzym112233@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czswsbfsk@163.com        
(二)信函邮寄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沧州市御河路52号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沧州市解放西路39号
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解放西路40号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沧州市御河路56号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联系电话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317-3208833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317-2160879
沧州市财政局:0317-2023743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0317-8692319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2月18日
稿件来源: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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