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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这个人真不易:胜诉!720吨粮食所有权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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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8 20: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赢了!终于赢了!经过两年多时间,我终于把本属于自己的720吨高粱所有权追回来了!”2021年9月12日,黄骅市滕庄子乡西道安村金义龙在电话中激动地对燕赵晚报记者说,他于11日收到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9民再56号民事判决书,据该判决书内容,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决定撤销沧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1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民终6851号民事判决;不得执行申诉人金义龙存放在原审第三人聚禾公司、孟某某处涉案的兴湘梁2号高粱。
   
燕赵晚报及燕赵晚报融媒体曾于2020年1月7日对此事进行报道,并进行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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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8 21: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年9月初,金义龙将720吨兴湘梁2号高粱存放于沧县聚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禾公司)、孟某某处,约定存放期约5个月,每吨的储存费为50元,当时孟波验收并入库,且出具了过磅单据。然而,2019年3月29日,白某某因与聚禾公司、孟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向一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聚禾公司、孟某某的粮食(价值1605500元),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3日做出(2019)冀0921民初768号民事裁定书,至此,金义龙放在聚禾公司、孟某某处的720吨高粱被查封。
        
法院作出裁定之后,孟某某随即向沧县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告知法院被查封的粮食不是属于他,而是金义龙等人暂存,请求撤销裁定、解除查封。2019年4月15日,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21民初7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孟某某的复议请求。
      
金义龙告诉记者,至此,沧县人民法院在未对粮食所有权进行深入调查的情况下,盲目做出了判决。这让金义龙走上了艰难而漫长的维权道路。
      
2019年5月5日,金义龙以案外人的身份,对沧县法院执行查封的裁定提出了书面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沧县法院以“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对法院查封的高粱享有所有权”为由,驳回了金义龙的异议。
      
同年5月23日,金义龙以白某某为被告、孟某某及孟某某的公司作为第三人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沧县法院确认被查封的粮食系其所有并解除查封。7月8日,沧县人民法院以其“未提供协议书原件以及与租赁费用相关的交付凭证,且经查询第三人孟某某名下的公司不具备粮食存储经营资质”为由,驳回了金义龙的诉讼请求。
        
金义龙对沧县法院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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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8 23: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年12月2日,金义龙向沧县法院起诉孟某某归还其存放的720吨高粱。12月25日,沧县法院以沧县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依据“两审查明原告对该查封粮食并不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且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返还粮食价款的诉讼请求”为由,驳回了金义龙的诉讼请求。
      
随后,金义龙又上诉至沧州市中院,2020年4月3日,沧州中院判决认为:对金义龙主张涉案高粱予以返还,与已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事实相悖,法院不予支持;对金义龙主张上述生效判决存在错误,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论如何我都不会放弃维权,事实上粮食就是我的。”金义龙说,他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随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冀检民监[2020]13000000273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冀民抗64号民事裁定,指令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21年7月底,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青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9月11日,金义龙收到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民再56号判决书,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金义龙主张涉案高粱为其所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本案强制执行。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本案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沧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1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民终6851号民事判决;不得执行申诉人金义龙存放在原审第三人聚禾公司、孟某某处涉案的兴湘梁2号高粱。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均由被申诉人白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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