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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19: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谷东芳检察长领导下的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违法办案的底线在哪里?
这么欺负一个58岁的老农民,编造依据,针对一个国家公民,穷凶极恶、丧心病狂、用心何其歹毒。农民。如果被告认定事实的依据真有我网络平台账号标识。我无话可说。众所周知:网络信息是我发布的,一定有我网络平台账号标识的。被告认定事实的依据上没有网络平台标识,没有网络平台账号标识。
事实只有二个:一、被告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本不是网络平台信息。根据规定,是网络平台信息是处罚我的唯一依据。不是网络平台信息。就不能处罚我。二、因网络平台账号与我的网络平台账号不具有关联性。被告给去掉了。(这种可能几乎为0)因为被告就是针对要处罚我,编造的依据,他们是可以控制在他们管辖范围。是不敢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的。因为真发布在网络上,就不在他们控制管辖范围了。
至于能证明被告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个照片是被告编造的重要依据照片上被弄掉的时间。所以人都刻意回避,拒不查实被告弄掉这个时间要隐瞒什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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