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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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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3 00: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孟村的张某与李某、刘某、王某是十分要好的朋友。去年3月的一天晚上7点,张某应李某、刘某、王某邀请一同到李某的家中吃饭。其间,4人喝了不少酒。饭后,张某欲驾车返回孟村城区。李某、刘某、王某明知张某饮酒过量,不宜开车,仍任由张某驾车离去。当天23时左右,张某因饮酒过量驾车冲进路边水沟中,溺水身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是张某醉酒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人认为李某、刘某、王某3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几次来到3人家中,索要赔偿。
去年7月,张某的家人一纸诉状将李某、刘某、王某3人起诉到孟村法院,要求李某、刘某、王某3人承担张某死亡的民事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3.142万元。法院最终认定 3名酒友担责
孟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去年3月的一天晚上7点,张某应李某、刘某、王某的邀请到李某家中吃饭。席间,张某与李某、刘某、王某等人觥筹交错,先后喝掉白酒3瓶,啤酒22瓶。最后,张某喝得酩酊大醉。饭后,张某欲驾车返回城区。此时,李某、刘某、王某明知张某饮酒过量,已经无法驾驶车辆,却没有劝阻,任由张某驾车离去。大约23时,张某驾车失控冲进路边3米多深的水沟内。张某因饮酒过量丧失了自救能力,无法从车内逃生,最终溺水身亡。
孟村法院认为,27岁的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顾法律规定酒后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对死亡后果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李某、刘某、王某3人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劝酒者,明知张某醉酒驾车,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照顾等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对张某死亡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结合本案证据和案情,法院最终认定,李某、刘某、王某3人承担部分责任。法官调解 3名酒友赔偿20多万元
在未出判决前,法官决定根据责任划分,进行判前调解。对于法院的最终认定,张某的家人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张某去世完全是因为喝酒造成的。因此,和张某一起喝酒的朋友应该承担张某去世的责任。
为了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办案法官先后对双方进行了10多次调解。面对办案法官的调解,张某家人的态度开始松动。
最终,经过近1个多月的调解,去年9月19日,张某的家人与李某、刘某、王某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刘某、王某3人于去年9月20日一次性给付了张某的家人23.142万元。共同饮酒需理性 未尽义务要担责
孟村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依据相关法律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与受害人一同饮酒者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明知饮酒者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饮酒者出事,共同饮酒者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共同饮酒者应对饮酒的人酒后驾车负有阻止的义务。
李某、刘某和王某作为和张某共同喝酒的人,有劝阻张某醉酒后开车的义务。结果,3人没有劝阻,任由张某驾车离开,从而引发了车祸。因此,李某、刘某和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喝酒本是为了高兴
但有时候好事会变成坏事
“酒友”们注意了
如果出现以下4种情况
你们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以下4种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酒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不过“明知”时责任较大。
2
强迫性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赔偿亦只是相应的。
3
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4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马上要过年了,
过年期间,朋友聚会、家庭聚餐,
酒局、饭局多多,
虽然说避免不了喝酒,
但一定要注意:
饮酒莫贪杯,劝酒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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